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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人对参与人的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参与人的资金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为此,本报专门就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帮助农民朋友有效识别。敬请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此外,还有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同时,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涉及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领域,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同时,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最后是利用亲情诱骗。这种手段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的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一是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