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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法治建设
21.完善改革农业补贴政策。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用好“绿箱”、用足用活“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试点。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推动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启动渔业油价补贴和动物防疫经费补助改革。
22.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保险支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推动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争取资金用于金融支农试点,重点推广“银行+担保”“政银保”“银行+风险保障金”等模式。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配合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农产品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推动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和补贴标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
23.推动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围绕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农业市场规范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系统梳理农业立法需求,统筹安排推进2015-2020年立法修法工作,加快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动重点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24.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坚定不移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畜牧兽医、草原、渔业等单独分设的部门,要推行部门内综合执法。推动农业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强化基层执法队伍,整合并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实务培训,加大执法协作力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
25.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强农惠农政策、重大项目、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为重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简政放权,继续取消下放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后续衔接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一站式”审批服务,推进网上审批。改进涉农资金、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农业部门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农业干部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范一事一议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