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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育绘(新华社发)
编者按: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当你选择网络购物时,你会发现,网购会节省时间,送货方便,你也不用再听实体店店员的忽悠。
可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商品实物和照片有差距、网络支付不安全、网络退货不方便,甚至出现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着实让一些消费者吃尽了苦头,对网购“既爱又恨”。
为此,本报特推出“法眼观网购”系列报道,旨在梳理当前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规范网购的良方,从而让百姓放心网购。
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网络购物诈骗案件。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威胁。网络购物诈骗作为这类新型犯罪的典型代表,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网购骗局
花样层出不穷
●发布虚假广告、设立钓鱼网站、利用木马操控网上银行
在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手段是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这样一起案件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将目光投向了特价机票市场。他首先购买了一张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号与400电话绑定。随后,在某网站论坛中,以阿联酋航空公司职员的名义发布销售特价机票的消息,并公布了所谓的订票热线。
“你好,这里是阿联酋航空公司,很高兴为您服务。”当受害人雷某打进电话时,蒋某模仿正规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口吻,很快取得了雷某的信任。在一番简单的咨询后,雷某完全相信了蒋某的说辞,要求预定两张北京至美国的往返机票,总价13450元。之后,蒋某以公司办公地点不在北京为借口,拒绝了雷某当面交易的要求。雷某随即按照蒋某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为两张并不存在的机票支付了20224.22元人民币。
“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在行骗过程中使用了400电话号码,制造信用度高的假象。”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马爽说,由于400电话被广泛应用于大型企业的服务咨询业务,因此使用400电话的企业,也往往会给消费者留下规模大、信誉好的印象。而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人们对400电话的信任,轻易得手。
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来自一家网络安全公司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购安全报告》显示,假冒知名购物网站或品牌官网,骗取消费者钱财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2012年新增钓鱼网站数量达到39.27万家,同比增长了155%。
除了发布虚假广告之外,目前还出现了设立钓鱼网站、利用木马操控网上银行、通过网络数据平台盗取个人信息等形式。“网络诈骗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严重影响网络安全,也影响了整个网络产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副教授杨明表示。
网购市场
为何成为骗子乐土
●技术更新快、消费者防范意识差、监管缺位
尽管小心再小心、警惕再警惕,还是有不少人遭遇网购诈骗。来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部门2012年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在有网购经历的网民中,31.8%的网民曾直接遭遇诈骗网站,被骗网民达6169万人,估计损失达到308亿元。
“网络购物诈骗案件,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和迷惑性,很多被害人很难识别虚假网站以及虚假网购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区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时延安说,虽然网络诈骗往往是现实诈骗活动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但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我一看网站挺正规的,想都没想就下单了”、“这家网店既有厂家授权,又有专门的客服人员,谁会想到是骗人的呢?”这是很多遭遇网购诈骗的消费者的共同想法。网络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加之一些网络发布平台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审查机制不健全,降低了网络信息发布的门槛,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辨别真伪的难度,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此外,对网络购物环境缺乏监管,也给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一方面,网上虚假信息的传播渠道多、诈骗技术门槛低,一个骗局可以同时针对很多人实施;另一方面,被害人一旦被骗,不论是自己寻求法律救济,还是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难度都比较大。” 时延安说,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层面,都已经出现滞后的情况,而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监管不到位实施诈骗活动。
杨明表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商业法律规范体系,行业内部诚信意识不足,也刺激了网购诈骗案件发生频率的提高。
防范诈骗
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提高取证能力、运营商封堵系统漏洞、消费者理性消费
打击和预防网络购物诈骗行为,不能只依靠公安机关事后发力。如何从源头上加以治理,通过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形成有关部门之间的合力,是当前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每起网络购物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高,往往达不到刑法诈骗罪所规定的立案金额,因此不能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这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活动。” 杨明表示,网络诈骗的隐蔽性也导致侦查取证工作面对诸多困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保存和固定这类证据需要侦查机关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这对司法机关现有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挑战。
“网络运营商也应当承担预防网络诈骗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技术手段对系统漏洞进行封堵,使犯罪分子失去作案平台;另一方面,在获取可能涉嫌诈骗的信息后,及时将可能涉嫌诈骗的情况在网页上进行警示,以降低网民们上当受骗的风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恺说。
在诈骗手段花样百出的情况下,防范网络诈骗应当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首先在立法上明确网络监管的职责,规范网络参与者的法律义务;其次,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互联网排查、审核、授权等各方面制度;同时,也应当加大互联网的整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及时取缔非法网站。” 时延安说,“网友之间也要建立起必要的联络机制,遭遇网购诈骗之后,及时揭发这些诈骗行为。自扫门前雪的态度,实际上是在纵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
专家也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前,要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了解支付工具,并根据销售者、网络平台、支付平台提供的多种查询渠道掌握支付安全方面的信息,以便识别虚假的支付方式。一旦遇到网络诈骗,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以寻求司法救济。
网友留言
@DebBieMuG:上当受骗了!以后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不要随便泄露个人信息,收到不明电话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
@沙漠里的小草766:网购已经成为商品买卖的一大主流,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商品的真伪、尺寸、大小都没法确定,还有很多骗子,所以在网购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wh小姜:曾经一直认为网络购物诈骗离自己很远,但昨天的亲身经历让我知道,危险就在身边。虽然憎恨骗子,但也从中知道了如何防范:不要贪图小便宜,购物多走正规渠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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