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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尊重农民进城留乡的自主选择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集体“三资”的管理置于阳光之下
政策背景:
一些地方在村庄整治、承包地流转、宅基地使用、集体“三资”管理等方面,出现了无视、漠视甚至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障
5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也要尽快完成。这些工作的经费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度,就是为了稳定和固化农民所拥有的权利,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现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确权集体林地27亿亩,发证面积占确权林地的95.5%,8949万农户拿到林权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号文件要求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征地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近年来,大量农民土地被征用,随之而来的利益分配、农民安置等问题日益凸显。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同时,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这从制度上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农民自己使用;农户拥有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特别明确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这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所拥有的权利。
中央一再强调,无论是推进城镇化,还是建设新农村,都决不能以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以牺牲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代价。
集体“三资”如何管理
纳入民主程序、真正由农民群众说了算
农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是长期积累的庞大资产,凝结着几代农民的辛劳和汗水。在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的形势下,这笔财产一定要管好用好,不仅不能流失,而且要实现保值增值,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效明显,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展还不平衡,不少地方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缺失、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出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农村集体“三资”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重要举措,目的在于使集体“三资”的管理置于阳光之下,更加公开透明,把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民主程序、真正由农民群众说了算。
同时,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地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为妥善兼顾转移出去村民和留下来村民、“老村民”和“新村民”的利益关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