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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吉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吉林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全省水利建设累计投入资金达360多亿元。
截至2010年,共建成水库1630座,总库容达到315.9亿立方米;19条主要江河共修建堤防工程4318千米,主要河段堤防达到10至20年一遇防洪标准,重点河段达到20至50年一遇标准。城市防洪能力显著提高,地(市)级以上城市基本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标准。其中,长春市城市防洪主城区已达到200年一遇标准。全省防洪减灾形势明显改观。
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多年来吉林省进行了大量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建设了一批供水工程,如桃园、曲家营、烟集、横山、老龙口、哈达山、枫林等水利枢纽,以及引嫩入白、红旗河引水等供水工程,中部引松供水工程已开工建设3条支线,干线试验段已开工建设。这些工程的建设,使吉林省供水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开展了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加大了农业节水力度,使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更加趋于合理、高效。
农村水利工作得到加强。截至2010年,已建设大型灌区15处,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达388万亩;机电排灌泵站4949处,机电井26.3万眼,配套安装喷灌设备1.63万台(套);建设小水电站169座,总装机41.01万千瓦;兴建村镇供水工程13400处,解决了670万人和200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开展水产养殖300万亩,水产品出口量和出口额继续位居全国内陆省份的第3位。
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10年,累计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84万公顷;改良盐碱地93.3万公顷,初步改善了治理区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水利管理取得积极进展,水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制定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更好的进行水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一五”时期,是吉林省水利发展历史上投入最多、水利事业取得显著成效的5年。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水利基础不断夯实,水利管理不断加强,水利改革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年来,全省共拦蓄洪水133.77亿立方米,使21座城市、382.77万人、150万公顷耕地免遭洪水侵害,减免经济损失889亿元。5年中,共投入抗旱资金23.3亿元,完成浇灌面积6891.86万亩,减少粮食损失1465.64万吨,解决了75.01万人、66.36万头大牲畜临时饮水困难,减免经济损失170.39亿元。
与此同时,省政府连续4年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实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全省共完成投资25.7亿元,建成水源工程6765处,管网工程7375处,解决了428.74万农村居民及12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吉林省水利走上了“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