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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中,大量动物因灾死亡,随着气候转暖,动物尸体腐烂,容易造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钩端螺旋体、炭疽等多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根据动物疫病发生的特点,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是及时无害化处理死亡的畜禽;二是对饲养场内外环境和屠宰场、交易市场和畜禽尸体处理等场所消毒;三是加强免疫接种;四是加强饲养管理,确保畜禽饲料和饮水安全,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畜牧兽医相关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一是要全力以赴,帮助灾区养殖场(户)恢复畜牧业生产,减少损失,应做好技术指导、技术帮扶、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是强化消毒,指导无害化处理。对所辖区域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做好环境消毒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测,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更要加大消毒和防控力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灾情过后,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圈舍及周边环境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疫情。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查疫情隐患,做到早发现疫情,早处置疫情,防止疫病扩散蔓延。要加强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和主要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应急工作,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规范处置突发疫情。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受灾地区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对病死畜禽进行采样检测,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作用,及时汇总、分析灾区动物疫情发展态势,防止疫情发生。
四是加强检疫监督,严防病死畜禽流出。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加大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抗拒检疫和运输、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本着有利流通、严格把关、打击违法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保证进出灾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顺畅调运,另一方面要保障动物防疫秩序,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五是加强灾后免疫,协助恢复畜禽生产。要根据本地前期免疫工作进度,结合受灾后的实际情况和抗体监测结果,针对尚未免疫或抗体不达标的畜禽,督促开展补免和紧急免疫工作。同时,要发挥村级防疫员队伍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畜禽生产恢复工作,做好生产技术指导,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帮助养殖场(户)尽快恢复信心,促进畜牧生产尽快恢复,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序供应。 要切实履行检疫职责,严格执法,确保病死畜禽不出场、不出户。严格对病死畜禽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防止死亡畜禽流入市场,确保灾区人民食用合格的畜禽产品,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对于没有进行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免疫接种的畜禽,要立即补免。对已进行了免疫接种的畜禽,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及周边疫情情况,必要时强化免疫一次。因此,当前必须突击抓好畜禽免疫工作。对于其他畜禽传染病,也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