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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1日 09:27 | 进入三农论坛 |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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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8月1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实际,近日,四川省林业厅出台印发了《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办法》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参与集体林权流转各方主体的行为。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包括《办法》适用的范围、流转的原则,流转方式、期限,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义务,流转程序,流转管理,流转登记与备案等。
  《办法》的出台,一是明确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林权流转的监管职责。第七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条件的要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第二十七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具体事宜和程序的审核及监管。二是明确了林权流转范围和具体方式,对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说明。第十条明确,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所有权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三是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程序,包括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的事前公示、村民会议、流转监督、资产核定等都作了具体规范要求。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则上应当到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公开竞价进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则上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定执行。四是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流转存在重大瑕疵或违规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林农真实意图和流转程序合法性调查等,对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五是明确了林权流转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六是明确了林权流转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包括流转双方当事人信息、林权基本情况、流转期限、流转方式等。七是明确了林权流转日常管理,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和林权流转台账,妥善保管林权流转相关资料,按时汇总统计林权流转数据,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省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和流转行为的规范,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四川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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