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等做出明确界定。
《办法》规定,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0.55%资金研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办法》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