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
“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财〔2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守底线”工程。抓好“粮安工程”建设,对于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粮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纳入“粮安工程”建设规划范围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既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也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实施和推进“粮安工程”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署的《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目标责任书》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并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财政补助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粮食财会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粮安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测算和申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积极筹措“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地方承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将商品粮大省奖励和超级产粮大县奖励等资金中的一部分,用于粮食仓库维修改造等“粮安工程”重点项目。要对“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本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三、规范会计核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粮食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拨款,应在分清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如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建仓贷款贴息等。企业收到相关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则,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政府无偿划拨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对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对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重建、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如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的,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按规定返还或上缴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竣工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是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算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验收,并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国家粮食局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对各地“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发挥等情况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今后分配有关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粮安工程”建设为契机,因地制宜地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粮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两手抓、两手硬,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均衡、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粮食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