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爱青——
从法律上明确行业组织的作用
政策背景:
国务院8号文件: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
本报记者王瑜
“《种子法》修改,应该加上行业组织的内容。”安徽省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爱青代表表示,种子行业组织在为成员或社会提供行业规划、立法建议、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信用评价等服务上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点。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科技水平提高最重要的载体,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种业的发展和国内外种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我国种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目前,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种子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因此对种子法的修订工作被列入十二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关种子企业及地方的意见。
作为种业业内人士,李爱青这次带来了一份《关于修订种子法的议案》。他建议国家在法律修订中增加对行业组织方面的内容,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就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来说,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后再向国务院和所在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登记信息和送交登记品种标准样。”李爱青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