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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09:15 | 进入三农论坛 | 来源:农民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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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平——

  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政策背景:

  国务院8号文件:适时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

  本报记者李竟涵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平建议,,增加《刑法》司法解释的议案,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以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据王书平介绍,近年来,我国种子企业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确保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但是套牌侵权、制假售假问题仍然突出,在个别地方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目前对于种子套牌侵权,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举证难。目前,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生产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合同进行种子生产,批发给临时性农资集贸市场或进村入户进行直销,仅靠行政执法手段,很难追根溯源,取得完整证据。由于《刑法》没有规定的相应罪名,一般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协助调查,导致许多违法行为由于难以取证得不到查处。

  二是处罚轻。由于《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罪名,目前,对于套牌侵权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

  为此,王书平建议,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大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王书平说,《刑法》第225条及其后的解释,为规范我国烟草、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出版、药物、电信、林木采伐等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大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他建议借鉴第225条的相关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作如下解释:“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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