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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种子企业促进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09:14 | 进入三农论坛 | 来源:农民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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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

  建议制定《种子企业促进法》

  政策背景:

  国务院109号文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

  宋逊风

  李登海认为,种子企业是种子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应该是农作物新品种研发选育创新的主体。中国的民族种业是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的特殊的产业。目前,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差,远远达不到国家对种子企业发展的要求。为了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加快种子企业发展,促进我国的民族种业做大做强,迫切需要制定《种子企业促进法》。

  过去,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种业的法律法规,现在为什么还亟须制定《种子企业促进法》?

  李登海说,习总书记指出,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种子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中之重。种子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研发创新的主体;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科研院校为主的研发创新主体,还没有改革到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轨道上来。目前,我国有5000多家种子公司,有独立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0.1%。可见,要建设担当起国家粮食安全的现代产业化的中国民族种业,任重而道远,需要国家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包括国家的投入、人才的培养、政策的扶持等,都要通过立法解决。

  国务院2011年8号文件提出,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这么重要的基础性核心产业,必须通过立法来进行保证。

  国务院2013年109号文件提出要“建设种业强国”,这是一个伟大的战略决策。建设种业强国,就是要建设我国的民族种业,来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我国的民族种子企业不单单是一个企业,而应该是站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高度的特殊的产业化的种业企业。在我国制约种子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如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扶持的优惠政策等方面,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调动和保护各种积极因素,促进我国种子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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