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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应普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09:17 | 进入三农论坛 | 来源:农民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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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政策应普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访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

  本报记者 阮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四川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水平,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对记者亮出自己的观点。

  任永昌介绍,当前,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还存在政策扶持力度较弱、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化程度较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等制约问题。“政府扶持资金总量较小,扶持面不宽,且扶持项目资金分散、标准不统一、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扶持政策还没有普惠到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全国而言,尚未出台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扶持政策,特别是现有涉农建设项目尚未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独立申报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

  任永昌说,四川多数农户仍属于分散的家庭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下,“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如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仅有24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早期,普遍存在数量少、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运行不规范、示范带动力不强、融资难等问题。全省去年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56万家,平均每个村不到1家;现有种粮大户1.19万户,家庭农场6267家,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平均经营面积不足100亩。”

  为此,任永昌建议,一是从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发展目标、推进措施、认定标准、登记办法等。同时,要出台财政、金融、税收、保险、用地用电用水及人才支撑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营造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分层分类别制定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在认定和登记基础上,按照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出台不同财政扶持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重点从生产基地、仓储加工、品牌培育、营销体系、质量追溯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独立申报和自主实施涉农建设项目。三是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在强化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2008年以来,四川率先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有112个县(市、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共涉及838个乡镇、9657个村、365万农户和1112万亩承包耕地。2013年,省财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费明确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畴,力争2015年底全省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

  “下一步,四川将依托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或政务中心,建立以县为中枢、乡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县域全覆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为承包经营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提供有效服务。”任永昌建议,国家应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度,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意见和一系列技术操作标准,加大经费补助力度;支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对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搞得好的县(市、区)给予补助,推进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常态化;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乡镇农经机构和队伍,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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