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农民办理农机贷款。
叶健摄
北京
2010年,北京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贷款购置农业机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市农机大户、大型农机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大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贷款贴息制度,贴息比率参照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山西
2013年,山西省农机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面向购置农机具农户开展农户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面向购置农机具农户开展农户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担保方式为农机具抵押担保,抵押率、贷款期限和利率均依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内蒙古
2009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发了《关于开办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做好配套贷款支持的通知》,通过规定对农民购置农机具实施专项贷款,对于补贴受益对象的资金支持方式,基本的运行模式为“三三四制”,即根据不同的农机具价格,在国家补贴30%的基础上(单户补贴限额为12万元),补贴受益对象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40%。
山东
为减轻农户购机筹资压力,2013年山东省在济宁市、枣庄市开展了金融扶持试点工作,枣庄市农机局与枣庄市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枣庄市农业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扶持的资金额度、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济宁市还为农业企业信贷支持,去年授信额度达到6000万元以上,为2000个购置农机的农户提供8000万元以上融资支持。
辽宁
2011年,辽宁省出台了《201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农机合作社购机贷款由省财政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当年购机新增贷款利息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但每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福建
2013年6月,福建省农业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创新推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对贷款本息能够被补贴全额覆盖的,直接采用补贴收益权质押免除其他担保,对无法全额覆盖的,采用组合担保方式,即“补贴收益权质押+第三方保证”或“补贴收益权质押+抵质押”。
重庆
2013年,重庆市农委印发了《2013年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融资担保金额应不超过拟购置农机市场总售价的35%,原则上单户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高于62万元。首期可全额担保贷款,国家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到位后足额划转专户,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扣款协议直接抵扣担保贷款。
浙江
2013年,浙江省农机局和邮储银行浙江分行印发《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共有28个县(市、区)与当地邮储银行建立合作机制,根据《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实施方案》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累计发行贷款总额1787.39万元。各地在认真贯彻与邮储银行出台的实施方案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政策措施,为农民群众提供金融支持。
本报记者赵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