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李某与妻子随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妻子何某所有。两人企图假借离婚来规避债务,但最终被识破,仍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3年3月20日,李某因欠原告某公司货款便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该欠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按时还款,而是拿出一份离婚协议,声称其与何某已经离婚,全部债务由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已归何某所有。该公司无奈将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诉至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是在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于3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起诉时李某与何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原告仍可将何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的约定,其效力只及于李某和何某二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新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和妻子何某共同偿还原告公司20万元。 吕改丽韩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