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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农业部发布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农罚(医)〔2013〕1号)称:经农业部依法调查,现查明: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法定代表人龚国富)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依法依规,吊销该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
2012年4月19日,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实施兽药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仿冒其他兽药企业生产假兽药;二是改变产品组方不按兽药标准生产假兽药;三是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以上事实有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实施执法检查时形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农业部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2012年11月22日,农业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罚(医)[2012]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农业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农业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2010]兽药生产证字14053号)。
处罚决定书称,当事人如对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