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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三农 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 2016年03月24日 10:3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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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可以采集活猪全血样品、病死猪的肝脏、脾脏、肺脏和心脏低温下运送到具备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检测。

  血细胞吸附试验(HAD):适宜该法检测的样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淋巴结。

  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S-ELISA):通过特异性单克隆抗体检测样品中的目的抗原。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可检测和鉴定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包括无血细胞吸附能力的病毒和低致病力的分离株,尤其适用于病毒失活的组织样品检测。

  2.5结果判定

  2.5.1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猪瘟,可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非洲猪瘟病例。

  2.5.2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病例。

  2.5.3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非洲猪瘟病例。

  3.疫情报告和确认

  3.1疑似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猪异常死亡,家猪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4.3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

  4.2.4.4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4.5对猪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猪相关产品调出,猪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只(包括自养存活在野外的及家养育种野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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