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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婉婷)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期7天。根据议程,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的要求,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试点地区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