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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近日,一份《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显示,54.6%的农村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动,超过六成的农村老人不喜欢进城养老,出现“被迫留守”的状况。(据6月10日《人民日报》)
《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尽管农民耕种劳作很辛苦,但他们并不能如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那样年满60岁就能“光荣退休”。应该说,在农民养老的问题上,政府和社会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年满60岁的农民每月能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再比如,鼓励农民缴纳社保,等等,这些就是要让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实力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逐步建立起职业农民退休制度。建立职业农民退休制度,强化职业农民养老制度保障,这是先进发达国家促进农民职业化的成功经验,如德国在1957年就为农民建立退休制度。一如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主席王富玉所言,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村人口统一纳入到城镇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整合高龄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政策资源,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出台公共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让年满60周岁的农民退出农业生产经营,由政府根据养老保障实际需要发放养老金,改变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使职业农民养老问题得到制度保障。
其实,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完善的老年农民退休制度,尤以法国最为典型。二战后,法国政府制定了土地改组政策,通过建立“土地整治和乡村企业公司”等手段,加速土地的集中。法国政府于上个世纪70年代作出对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的决定,促使44万老年农民离开农业,仅此一项就集中了900多万公顷的土地,相当于全部农用土地的1/4。以后,法国又通过一系列政策,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对老年农民实行退休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有“老农津贴”,即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农民的退休金。它的发放对象是台湾年满65岁的老年农民。2011年,台当局最终通过了依据CPI每四年调整一次老农津贴的方案,使老农津贴制度化。同时,放宽了“老农津贴”的申领条件和对象,老年渔民也纳入发放对象。
建立“农民退休制度”对经济社会产生许多积极的作用。首先可以极大地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老年农民退休为新增劳动力提供了就业岗位,使劳动力的年龄、文化、技术素质都得到了提高;最后,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养儿防老”的旧观念。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现在农村老年人种地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好歹还算有人在种地,真正的危险在于,当现在的种地人老了、种不动了,还有“谁来种地”呢?所以,应以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为切入点,引导传统身份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农民,建立与其他职业同样的职业保障和退休制度,吸引更多人从事农业,以最终实现对中国传统农业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