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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筑牢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防线

三农 农民日报 2015年03月13日 08:3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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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毛晓雅

  “善待农民,就是让农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就是通过富裕农民,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占农村劳动力65%以上的农村妇女,因为农村妇女既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妇联副主席崔郁委员说,“农民有体面,小康才全面,农村妇女有体面,农村小康才全面。”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崔郁指出,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18~64岁的农村妇女中,有21%的妇女因婚嫁、丧偶、失地等原因,土地承包权益没得到落实。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中,仍有一些出嫁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得不到登记确权,土地权益挂了空挡。

  “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一些地方在村规民约中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强行剥夺她们的村民资格,不给这些妇女应有的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使她们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崔郁说。

  此外,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宅基地登记簿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都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一旦发生婚姻变故,宅基地很难分割,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

  崔郁说:“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对上述妇女侵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妇女虽然有理但求助无门、投诉无据。”

  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妇女在经济上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极大地影响了她们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热情。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4年、2015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农业部与全国妇联已联合下发会谈纪要,推广试点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要求各地“明确共有人登记标准,在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的名字”等,充分体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平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崔郁说,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建议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在出台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及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相关法律时,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

  她建议民政部门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指导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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