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创新模式破解林地经营权流转难题
嘉宾: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 吴鸿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和集体林改的不断深入,浙江试点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制度和林业股份合作社建设模式对全国都有借鉴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关注的焦点依然是林权流转的老话题,却带来了两个新观点。
“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有林权证做权属凭证保障;但林地经营权是一种债权,只能靠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来保护,一纸合同往往无法让受让方获得权属上的安全感。加之工商资本无法凭借债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途径受限。”吴鸿说。
这些弊端直接影响了商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问题倒逼创新,浙江省为解决林地经营权流转难题进行了探索创新。
吴鸿介绍,浙江创造性地提出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制度,即林业主管部门应林地经营权流出流入双方的申请,为林地流入者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该证作为林地经营权人拥有经营权的合法证明,可以起到对按权属经营管理的补充作用,与《林权证》相辅相成。
这项由浙江龙泉首创的改革在2014年的两会上得到李克强总理的肯定。借此东风,浙江在全省推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制度。如今,《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办法》(草案)已拟定完成,正在面向全省征求意见。
对于可以采取出租、转让等形式进行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哪一种形式更能实现集约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浙江的实践证明,林农以林地、林木作价入股组建林业合作社,合作社再与工商资本联合经营、确定股权比例、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更能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更有利于保障林农合法权益。”吴鸿说。
吴鸿表示,在改革过程中,给投资林业的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要防止市场主体借投资林业之名大肆圈地、滥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此,吴鸿建议,一是在全国推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制度和林业股份合作社建设模式,并起草出台全国统一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发证管理办法和林业股份合作社管理条例。同时完善诸如凭借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抵押贷款、申请采伐许可证以及对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与现有相关林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有效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林权流转的准入和监管机制。设置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的条件,对其注册资金额度、解决村民劳动就业人数等作出相应要求,设定再次流转的时间期限,并对程序进行严格把控,对有备案记录和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鼓励其多参于林业产前产后的服务,带动农户共同富裕,并给予财政补助和奖励。(记者 田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