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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2月18日讯 宁夏林业厅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推进依法治林。
一是加强立法,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法制保障。结合自治区林业中心工作和重点工程,确立了“抓住重点、解决难点、分层立法、完善体系”的林业立法工作思路,推进林业立法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已制定出台林业地方性法规6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省级政府规章2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下一步,将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区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立法。将加快森林资源经营主体(合作组织)的确认及其法律地位、权利所有人及经营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森林资源评估、流转、市场融资(抵押贷款)等方面配套地方性或行业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将来森林资源走向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将19项林业行政审批合并精简为13项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间“双降50%”。通过取消、合并,对区本级执行的13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为10项,比去年减少50%。将行政审批时间由原来全部的453个工作日压缩到226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比法定办理期限共减少227个工作日,平均压缩率为50.1%。同时,对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全面统计分析。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是科学规划,分类施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按照“有增、有保、有调、有减”的原则,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抓住生态移民的契机,对迁出区土地及时进行用途变更、权属变更,扩大林地面积,对迁入区从事林业开发经营的土地,及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对重点地区、重要的林地资源,要严格用途管制,严把征占用审批关。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的地区,本着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原则,在权衡利弊基础上,争取占补平衡;加强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建设,为生物多样性提供生存保障。首先,依法加强保护,做好保护区的防火、防疫工作,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保护好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存环境。其次,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碳汇造林、碳排放权交易等现代林业,在不破坏林业资源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为发展林业经济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做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为今后森林资源的市场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打击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四是制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助推美丽宁夏建设。加大力度、加强调研、搞好协调、加快速度,加快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的编制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条件以及国家林业局下达宁夏的林地限额。严格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管理,坚决执行国家林业局下达宁夏的林木采伐限额。严格遵守林地用途管制,实现林地面积占补平衡,确保林地、森林、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认真落实《自治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与检查监督,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抓好全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示范县活动;规范林木采伐利用的监管,在科学简化采伐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森林管护水平,促进森林资源良性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推进实施县(市、区)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林地保有量和森林保有量等指标作为地方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