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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条例》首先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规定实行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按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且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列入湿地名录。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湿地资源开展调查建档、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活动,在湿地开展活动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条例》制定了严厉而有操作性的惩罚规定。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挖塘、采砂、取土、烧荒、采集泥炭;禁止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抓捕野生动物,禁止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违反者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