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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年末,全省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逐步实现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含)以内。全面推进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多种方式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调整、完善和部署辽宁新农合政策。其中,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
根据《意见》要求,辽宁各地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并调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和住院费用补偿分段、补偿上限及补偿比例。其中,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县级第一段补偿上限可提高到1000元,中心卫生院可提高到8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可提高到500元。此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
《意见》明确,到2015年年底前,争取实现门诊费用总额预付覆盖所有的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覆盖所有的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