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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在2001-2003年三年试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支持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国有、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均为每年每亩5元。2010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01-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801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149亿元,纳入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13.9亿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减少了林区水土流失,提高了森林整体生态效益,促进了当地居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