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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启动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

三农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30日 06:2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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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辽宁省盘锦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拨付辽宁省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对湿地保护区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补偿和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补助。同时,对在湿地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康平县和兴城市各给予500万元的湿地保护奖励。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国家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之后又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扶持政策。在落实国家此项扶持政策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实施”的目标,全面启动实施了试点工作。

  一是立足高起点开局。面对国家将辽宁省列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的良好发展机遇,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传达贯彻国家两部委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辽宁省开展试点及湿地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副厅长魏跃晖、省林业厅副厅长武兰义,两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相关市县财政局、林业局主管局长和业务科(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此外,相关市县政府分管领导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相关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确保辽宁省试点工作高起点开局,扎实开展,稳步推进。

  二是突出高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14〕424号),明确相关市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支出范围和用途,结合省财政已经投入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移民扶贫、农田水利改造等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财政的相关投入,统筹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包括具体补偿标准的测算、补偿对象的确定、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标准、完成时限、实施成效等内容,经市、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省组织专家对相关市县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由市县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10日,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予以批复。

  三是狠抓高质量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省财政立即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要求相关市县财政局与林业局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发放到耕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资金,要建立发放花名册、明细表,发放前要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全部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发放给补偿对象;对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凡是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均要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及合同制,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建成后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考评。同时,要求相关市县妥善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与不足,及时宣传好的做法与成效,为深入推进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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