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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建设不要变了味

三农 甘肃农村报 2014年09月15日 08:3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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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上面拨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筹一点”,这是当下许多农村建设公共及公益事业的做法,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对于财政困难的农村加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搞多了势必加重农民的负担。

  在财政困难的农村,为了加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在绝大多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向农民适当筹集一些款子是可以的,但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范围。我国《农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在村里办公益事业,如果不是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没有经国家和地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农民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集资款。这是《农业法》赋予每个农民的神圣权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违背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向农民摊派,随意搞集资,都是侵害农民利益。

  农村基础设施及各项公共公益事业的建设是我们各级政府的责任,需要我们各级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统筹布局、加快推进,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定要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千万别为了所谓的“政绩”而加重农民的负担,让公益事业建设变了味。 (朱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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